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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查明:2008年2月,桂林男子王某的儿子参加广西的招录公务员考试,报考南宁市工商局的公务员,但是差了7分没有得到录取。4月初的一天,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罗某,王某、罗某和其他朋友一起吃饭时,老王提起自己儿子考公务员的事情,罗某是卖玉的,所以就向王某许诺自己在北海或者南宁有关系,只有被害人肯花五六万元钱,自己就能够帮助被害人的儿子获得内部指标,于是苦于孩子无法录取公务员的王某相信了罗某。
被告人罗某回到北海以后就找了社会上贴小广告办证的和房产中介问怎么样能够当公务员。被告人罗某还在朋友聚会上或者打电话随便问了问以前自己卖玉的时候认识的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听到罗某问不通过考试就想进入公务员系统,纷纷表示不可能,也明确拒绝向被告人提供帮忙。此时,被告人罗某已经意识到自己根本不可能帮被害人儿子录取公务员。然而,被告人罗某由于手头非常紧张,并且自己在北海的门面被催缴房租,被告人罗某认为王某有钱,所以就仍以在帮王某的儿子跑关系需要花钱的理由骗取钱财。当被害人问到被告人罗某事情办的怎么样了,罗某就隐瞒事实真相,还向被害人虚构说事情已经办成了,让被害人儿子准备面试、体检,但是还需要钱,于是又继续以帮被害人儿子跑工作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款。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罗某虚构事实共五次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60500元。但是被告人罗某也无法给被害人答复,事情终于隐瞒不下去,所以就不停更换手机,躲避被害人以致案发。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罗某在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新民街一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