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0日讯(通讯员郑丽梅)借钱时将自己的海马车抵押给债主,而后又偷偷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自以为“聪明”的黄某,不得不为自己的“聪明”行为买单。2015年9月8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黄某。
经查明,2015年7月2日,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的黄某(男,24岁)把自己的一辆海马牌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黄乙,向黄乙借款人民币43400元。事后黄某得知黄乙将其车停放在来宾市盘古大道一小区大院里时,黄某决定悄悄将自己抵押的车子开回。7月4日凌晨3时许,黄某打电话给朋友韦某说自己的车子停放在盘古大道一小区的大院里,让韦某帮忙开出来。韦某答应后,黄某与两位男子开着一部轿车将韦某送到停车处,指使韦某将其抵押给黄乙的海马牌轿车盗窃走。黄某则在离小区不远处等候,韦某将车开出来后,黄某直接把车子开走。债主黄乙第二天发现车子被盗后,打电话问黄某是不是其将车子开走了,黄某予以否认,并与黄乙一同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事隔两日,黄某以其车子被盗为由向黄乙索赔,黄乙被逼无奈,只好与黄某达成赔偿协议,赔给黄某人民币6970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调取小区的监控视频,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将其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非法窃取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财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