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8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檀启胜、檀洪见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
2014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檀启胜驾驶面包车从横县石塘镇灵竹街回家,途经古逢村委古宁路段时,被被害人韦某驾驶的面包车超车而产生不“爽”,遂驾车紧追韦某所驾的面包车,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檀洪见在前方的古逢村委路口拦截韦某所驾的面包车。檀洪见接到檀启胜电话后,便在公路中间用一张木凳子拦截,在拦截未果的情况下,将此情况告知在场的檀某富等人,随后檀某富驾驶摩托车继续“追赶”,在石塘林场那罗村路口处强行将韦某驾驶的面包拦停。檀启胜驾车赶到后,与檀洪见等人对韦某进行殴打,之后强行将韦某带到石塘镇古逢村委路口处,又以檀洪见搭乘的摩托车被撞坏及驾驶员受伤为由向韦某索要1500元,在韦某交出1500元后才放其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左侧胸部损伤所致外伤性气胸(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檀洪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此外,案发后,被告人檀启胜、檀洪见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韦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被害人韦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檀启胜、檀洪见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同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檀启胜、檀洪见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