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2日讯(通讯员 韦绍祥)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张某是百色市凌云县人。今年5月初,张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小丽(化名,女,13岁),不久,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了近两个星期后,两人相约在凌云县加尤镇车站见面,当天下午又相约到凌云县城玩。到县城后,张某便带着小丽到一宾馆开房,当晚,张某提出要和小丽发生关系,小丽因害怕怀孕开始表现出犹豫,但经张某劝说后,小丽不再反抗,于是张某就在该宾馆房间内与小丽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张某又分别在凌云县城该某宾馆和罗某家中先后两次和小丽发生性关系。6月28日,小丽的表哥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张某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