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2日讯(通讯员 李为霄)罗某和庞某两人在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来的情况下仍将被盗电动车收购,并将赃物带到指定地点,从中获取相关费用。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和庞某。
最近,罗某和庞某观察到市面上有很多来历不明的电动车会以低价售卖,二人觉得反正车也不是我偷的,用很低的价格买来还可以高价卖出,来钱快别人也不知道。两人随即一拍即合,收购了他人盗窃得来的两辆电动车。8月10日下午,两人联系买家后带着被盗电动车准备转移至南宁市友爱村,妄图从中获利。正当其经过南宁市瑞康医院侧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罗某、庞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