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3日讯(通讯员 胡琴 陆初飞)近日,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批准逮捕了湖北籍犯罪嫌疑人王某。
湖北人王某,在灵川县城内租赁房屋居住。2015年9月17日下午,在灵川县八里街闲逛时,王某发现某栋楼的住户较少,且6层有一间空置房。天色将晚,许多放学的小学生正从楼前经过。经济窘迫的王某在脑海中浮现出一个绑架小学生勒索的主意。王某即返回其出租屋,搜集了毛巾、刀、绳子、麻袋等物品,再次来到刚才的空置房,上上下下来回进行“踩点”。20时许,王某在该楼楼下遇到一名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周某,周某正在开隔壁楼一楼楼道的大门,王某趁四下无人,用刀将周某从楼下挟持到空置房内。为勒索钱财,王某持刀对周某进行威胁、恐吓,并威逼周某说出了家人联系方式。为防止周某逃离和哭闹,王某用绳子将周某手脚捆绑,并用毛巾将周某嘴巴堵住。
9月18日凌晨4时许,王某外出用自己的身份证专门购买了一张电话卡,随后多次用新的电话号码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周某的父亲,以周某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周某的父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凌晨5时许,周某自行挣脱了捆绑的绳索,大声呼救,被公安人员解救。在附近的王某见此情形,遂返回了其出租屋内。
9月18日上午,根据周某的父亲提供的嫌疑人电话号码等线索,经查询王某购买电话卡时登记的身份证信息,公安机关在王某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9条之规定,已涉嫌绑架罪。10月8日,灵川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单位: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