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1日讯(通讯员 韦绍祥)两名“95”后小伙交友不慎染上毒瘾后,因无钱消费,为获免费的毒品吸食,便在毒贩的利诱下帮其送“货”。近日,经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罗某和黄某有期徒刑2年和2年零6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
同为“95后”的罗某和黄某均是凌云县人,两人家庭经济条件都不太好。罗某今年才19岁,在他2岁时,他的母亲就因家庭贫穷而离家出走,之后又改嫁他人,前几年罗某的父亲又因病去世,无父母管教的他开始跟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一起,之后就不知不觉的染上了毒瘾,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他便帮助贩卖人员何某交“货”,以获取少量的免费毒品作为报酬。2014年11-12月期间,罗某先后4次在凌云县城的何某家里帮助何某将分装好的小袋毒品海洛因交给林某、余某、陈某、黄某等吸毒人员。黄某也是因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为获免费的毒品吸食,今年1-3月期间,黄某在凌云县城的何某家里及何家附近,多次帮助何某将共计约4克的海洛因送到覃某、王某等吸毒人员手里,并帮助何某代收这些吸毒人员的毒资共4720元。案发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某和罗某分别于今年7月1日和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和黄某的行为均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犯罪中仅取次要及辅助作用。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