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2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两村民利令智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0月19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主犯谢某明作出了批准批捕决定。
据了解,2014年初,陆续有五山乡的村民到谢某明的村里找土地建房,其中有10来个人看上了谢某明家位于“汤龙岭”的土地并找其商量,由于谢某明的这块地不够他们分,所以他们又看上了旁边的一块地皮,该地皮为谢某明的侄子谢某国所有,最终他们打算把两家的地一起承包。
谢家叔侄两觉得家里的地一直都荒废着,还不如转让给别人,赚取大量钱财。经商量后,虽然他们也知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法,但是他们最终还是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毅然决定把土地转让给别人。
谢家叔侄两和五山村民谈好价钱后,以每亩15万的价格转让。谈好以后双方就用皮尺量好土地共4.2亩,其中谢某明的地3.1亩,谢某国的地1.1亩,一共63万元钱。5月的一天,双方在谢某明家交易,并签定了《土地转让承包协议书》,谢某明和谢某国作为“甲方”, “乙方”是向他们买地的五山乡村民李某等17人,双方约定转让后该土地由乙方无限期自主经营,不管种植、建房等,甲方不得干涉。63万的转让费他们17户平均每户本应交付3.7万元,但是他们要求每户先交款3.5万元,每户所欠的0.2万元待日后通水通电后再交付,所以当天实际到手的现金为59.5万元。自从交易成功后就开始有人在该地建房。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明、谢某国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谢某明是主犯,而犯罪嫌疑人谢某国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又是从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国。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