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2日讯(通讯员 何前斌)男子夜间开出租车载客,遇醉酒乘客见财起意竟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抢劫。近日,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出租车在桂林市龙隐路搭乘饮酒后的刘某某至乌石街。开车途中,被告人于某某见刘某某在车后排座位上闭目养神,遂在站前路联发乾景小区售楼部附近停车,以言语威胁刘某某并抓住其随身携带的一个双肩包企图抢走该包。刘某某大声呼救并欲从于某某手中夺回该包,被告人于某某遂从驾驶室座位下拿出一根汽车避震杆威胁刘某某,将包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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