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2日讯(通讯员 韦宇)2015年10月19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该案为东兴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对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建设平安东兴、法治东兴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2013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向朋友甘某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双方写有借条。2014年3月10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某与甘某某之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5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吴某某偿付甘某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向吴某发出(2014)东执字第276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吴某某在收到通知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申报财产。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对东兴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吴某某批准逮捕。
(作者单位:东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