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6日讯(通讯员 刘强 朱程路)微信、QQ已经成为现代年轻人交友的一种方式,有的犯罪分子在与年轻女子聊天交友时,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伪装自己,诈骗他人钱财触犯法律终获刑。
桂林全州县年仅33岁的男子王某充分利用微信、QQ交友方式以及其清秀的外表去骗取年轻女子的钱财,虽然其已经被法院四次以诈骗罪判处刑罚,但是仍然不思悔改。2015年11月2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一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03年、2006年、2010年、2013年均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重新获得人身自由的王某,非但没有认真悔罪,痛改前非,反而是重操旧业,继续行骗。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就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林某认识,其在微信中谎称自己在银行工作,收入不错,在被害人林某面前伪装成一个成功人士。在获取被害人林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告诉林某自己有关系,有人脉,可以帮助林某获得一个市区内低价房的指标,但是林某需要用钱给自己帮忙疏通关系,于是被害人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共将43000元给王某去帮忙疏通关系。2015年1月左右,被告人又在QQ聊天中认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采取同样的方式以帮李某找工作跑关系的理由骗取李某4200元。被告人王某拿到钱以后全部用于个人的吃喝消费挥霍掉。被告人王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骗取二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7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王某在本次犯罪之前曾四次犯诈骗罪,屡教不改,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