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韦绍祥)日前,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防火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何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04113元。
现年51岁的何某是凌云县人。今年1月31日,何某和妻子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听到自己的丈夫恶语相向,杨某心里觉得很委屈,当天她便跑回凌云现城的弟弟杨某某家去住。何某认为杨某又回娘家向杨某某告状,因此他对杨某某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2月1日凌晨2点许,何某驾驶自己的农用货车来到凌云县城,把车停放在新秀社区的杨某某家附近,然后拿出事先准备的塑料瓶从车的油箱内抽出柴油装好,之后直奔到杨某某家,窜到六楼发现一间房门没关上,便模黑进入房间内,后将柴油淋在该房间内的一个装有东西的蛇皮带袋子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起火后何某仓忙逃离现场,任由火势蔓延。案发后,何某光于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鉴定,火灾现场被烧毁的财物价值12502元,该房屋要基本恢复原状需要91611.30元。
(作者单位:百色市凌云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