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吴黎乐 梁亮)将法院判决当儿戏,将被查封的财产擅自转移以逃避还债,最终触法获刑。11月4日,经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
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卓某借款23万元,利息以月利率百分之2计算,期限一年,2010年4月胡某还款5万元给卓某之后便拒不还款。卓某随后到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其偿还剩余的18万元本金以及利息。
2010年11月1日,法院经审理后书判决胡某偿还卓某借款本金18万元以及利息,并查封其名下的小轿车。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卓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胡某有偿还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还将法院所查封的其名下的小轿车以转移给他人的方式拒绝执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偿还。
另查明,该案侦查期间,胡某亲属代其向卓某偿还了上述款项后,卓某对胡某表示谅解。
(作者单位:平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