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刘杰)嫌办证时间太长,认为无证砍伐林木是“小事”,不顾他人劝阻大肆砍伐林木,结果让自己“摊上了大事”。
近日,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了三名无证伐木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李某和白某。
2015年8月下旬,李某、白某得知草坪乡村民赵某要出卖自家山上的两百余棵巨尾桉,于是在和廖某与李某某(在逃)商议后便以80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买下了这些树。9月14日,廖某、李某某、李某、白某等人在没有获得当地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河泊源村山上的巨尾桉进行采伐。过了一天,当地林业站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便到现场调查后制止了廖某等人非的法采伐行为,并让其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第二天,李某即向林业部门提交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可过后还不到一个星期,廖某等人就觉得办证时间太长划不来,自认为自己已经在办证了就算林业部门来查也就是交点罚款的“小事”,于是就找来工人把剩下的桉树一起砍完后以52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了木材加工厂,得款3万元。
经鉴定,廖某等人非法采伐的巨尾桉立木材积为15.9立方米,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雁山公安机关遂对廖某、李某某、李某、白某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不久后廖某等三人落网,这时他们才知道自己“摊上了大事了”。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国实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制度。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否则,若违法行为达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标准,即构成滥伐林木罪。
(作者单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