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6日讯(通讯员 刘强 朱程路)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持枪抢劫路人的被告人蒋某、王某、林某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26岁)、王某(37岁)、李某(31岁)均系广西桂林全州县人,均为无业游民。2015年元宵节刚过,三名被告人一起商量到市区抢钱。2015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带上自己买的枪支,被告人李某携带管制刀具,二人驾驶汽车在市区内寻找目标,当二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本市叠彩区北极广场时,见被害人林某(女)孤身一个驾驶电动车路过,二被告人遂驾车悄悄尾随,当车行驶至偏僻处时,二被告人驾驶汽车将被害人林某逼倒在地。被告人蒋某随即携带枪支,被告人李某随即携带砍刀下次威胁被害人交出身上钱财,被害人林某被迫把苹果4s手机和钱包交给二被告人,随后二被告人驾车逃走。另外,被告人蒋某还伙同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凌晨分别在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和叠彩区北极广场采用同样方法两次持枪抢劫夜路行人的钱财。2015年3月23日,公安人员在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将被告人蒋某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在全州县被告人王某、李某家中将二被告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持枪支、管制刀具抢劫公私财物,系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占有公私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