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 刘强 朱程路)明知黄金首饰是对方犯罪所得,黄金首饰加工店老板在“股灾”后面临巨额损失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决定铤而走险,违法收购,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桂林一黄金首饰加工店老板李某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江西丰城人,今年43岁,李某年轻时就已经来桂林谋生,经过一番打拼在桂林市象山区龙船坪附近开了一家黄金首饰加工店,生意也算可以。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6月份时迷上了炒股,看着别人在一夜间暴富,李某也想通过炒股赚大钱。所以李某把自己多年积累的积蓄基本山都投入到股市当中,就在李某等着赚大钱的时候,“股灾”突如起来,一连串的下跌让被告人李某损失惨重。2015年8月2日中午,王某携带抢夺得来的金项链找到李某并想卖给李某,李某询问王某项链怎么得来的,有没有发票。王某告知李某是搞人家得来的,怎么可能有发票。被告人李某见有利可图,并且自己在股市中遭受时惨烈的亏损,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被告人李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决定铤而走险,其在明知道金项链为赃物的情况下,趁机压价,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项链买下。其后,王某于同月6日,11日在抢夺他人项链后均找到被告人李某,李某均全部买下。经过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收购金项链总共价值人民币13774元。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象山区龙船坪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还予以收购,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