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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与陌生“操作人” 合伙诈骗租车行被起诉
时间:2015-11-18  作者:胡琴 韦雁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118日讯(通讯员胡琴 韦雁)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在陌生人的游说下仍然铤而走险。1117日,灵川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提起公诉。 

  河北90后小伙代某经当地朋友介绍,于20157月来到广西灵川县做生意。来到灵川县后,代某与朋友介绍的一个陌生人取得了联系,(以下称‘操作人’)。操作人与代某见面后表示,代某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到租车行租一辆车出来,然后由操作人卖掉,四六分账。代某这才知道自己要做的是违法的“生意”。看到代某比较担心,操作人又表示,如果这一单生意赚得比较多,还可以给代某办一个死亡证明和假户口,以后的生活不受影响,代某表示同意。 

  76,代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到灵川某租车行租了一辆大众朗逸轿车,并将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押金、预付金交给租车行老板,签订了四天的租车协议。之后 “操作人”立即用手机对大众朗逸轿车拍照并将照片发布到网上卖车,为防止车主发现意图,代某不断转移住处,大众朗逸轿车不断在市内游转,等待买主。710日,“操作人”与买主私下谈好价格,买主从成都乘飞机到桂林将大众朗逸轿车买走,代某从中分得1500元。711日,租车行老板发现该车的车辆跟踪定位数据突然消失,并发现该车最后的出现地方是在四川省成都市,遂一边找当地朋友找车,一边向警方报案。后警方通过代某的身份证线索迅速将其抓获,操作人下落不明,警方正在进一步确认其身份。据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十三万余元。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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