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 孙朗)近日,经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4月28日上午,韩某持自制火药枪驾驶摩托车到山坡上打猎,被当地群众举报。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了一支自制火药枪、火药、钢珠、纸炮等涉案物品。
据韩某供述,该枪支是其在外面捡得后没有上缴,存在侥幸心理私藏的。5月6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检察机关以韩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东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