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 刘强 朱程路)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虚构事实骗取自己“徒弟”钱财的王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林某曾一起做工程,两人相互认识。2013年12月,王某找到林某,称自己有关系拿到桂林一房地产公司在某住宅小区的内外墙装饰工程,想和林某一起承包该项工程,但需要交六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两人各承担50%,林某需要把三万元钱给自己,由自己去交给房地产公司。林某出于对王某的信任,马上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将一万元现金转帐到王某的账户中,并说剩下的钱需要时间去找朋友借。而王某为了让林某更加相信自己,其找到以前手机里收到的办假证电话,然后联系假证公司帮自己办理了一张盖有假印章的收款收据。过了一段时间,林某从朋友、家人处借了二万元钱,并交给了王某。王某假装拿着钱去房地产公司交款,随后将伪造的假收款收据交给林某,并称合同保证金已经交给公司。接着,王某又以管理费的名义问林某要2500元钱,林某也相信了王某,把钱交给了他。王某将全部将钱款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中和个人消费挥霍中。当林某意识到被骗时,王某已经逃匿。经报案,公安机关在崇左市扶绥县将王某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