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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业人员冒充公安“打传”实为合伙抢劫
时间:2015-11-24  作者:胡琴 黄群胜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124日讯(通讯员胡琴 黄群胜)五无业人员合谋以“打传”为名实为抢劫传销人员。1120日,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毛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20159月,毛某的朋友张某向其提议,说自己认识一个搞传销的,很有钱,可以找几个人假装警察“打传”敲他一笔。107日下午,毛某指示同伙全某穿上保安服冒充警察,自己则与张某、赵某、殷某(在逃)等人身着日常便装,五人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吃店门前将杨某绑架上车,全某和殷某将杨某控制,并用透明胶捆绑杨某手腕,用布袋罩住杨某头部,后将杨某绑至灵川县三街镇河边一空地。之后,五人以杨某涉嫌传销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逼问杨某要五十万元,杨某表示没钱。五人遂抢走杨某随身携带的两百七十五元现金、手机、钥匙等物品,毛某与赵某拿到杨某的车钥匙后,两人回到县城对杨某的汽车进行了搜查,从车上将杨某的现金、银行卡等物品抢走。 

  当晚,毛某与张某又对杨某的出租房进行了搜查,将杨某出租房内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手镯、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毛某和张某发现杨某的银行卡中存款较少,遂让全某等人继续对杨某进行威逼,让其打电话给亲属朋友要求汇钱。2015108日,杨某的女朋友找人将5000元人民币汇至杨某银行卡上,毛某和张某获得信息后,立即将5000元钱取出。全某、赵某、殷某由于害怕被人发现,先后将杨某在多处地点转移,并对其进行殴打和威逼。后杨某的女朋友向灵川县公安局报案。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张某、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了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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