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26日讯(通讯员纪涵量)2015年11月3日10时许,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的中年妇女潘某到陆屋镇陆屋三街的路口,将站在路口处的小女孩劳某拐走,并带回家中欲想收养。2015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群众张某在喝酒回家的途中,遇见灵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社会协同通报的拐骗女童的潘某及其拐走的小女孩劳某,随即将潘某扭送到灵山县公安局陆屋派出所。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潘某其在灵山县陆屋镇三街拐走劳婷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潘某进行批准逮捕。
据悉,2015年11月3日早上10时许,潘某背着一个布包刚走到陆屋三街的路口,就看见一个小女孩劳某在路口那里哭,而且哭得很厉害。潘某觉得这个小女孩长得很好看,且当时在小女孩的身边没有人理会,于是潘某就想把劳某抱回家里养。接着,潘某就走过去拉劳某的手,并对劳某说:“妈妈在这里。”之后,潘某将劳某带上一辆开往沙坪镇的班车,并到旧州镇的时候,潘某带劳某下车,打电话叫其丈夫利某开摩托车接她们回青塘镇的家中。到了第二天时,利某听村里人都说劳某的家属一直在找她,且手机上到处有劳某被拐的事情。经利某的劝说下,到了第三天,利某就开摩托车搭潘某和劳某去陆屋,并对其妻子潘某说带劳某回去,但潘某没有带劳某回家,而是带劳某到处乱逛。直到2015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群众张某发现潘某她们后,才将潘某扭送到公安派出所。
灵山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以欺骗的方法实施的拐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已涉嫌拐骗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批准逮捕。
(作者单位: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