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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队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小区业主物业费7万余元终获刑
时间:2015-11-30  作者:刘强 朱程路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130日讯(通讯员  刘强  朱程路)假冒公司正规发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小区物业费、装修押金72000元,全部用于娱乐场所奢靡消费。1127日,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12月,被告人汤某通过应聘进入桂林市一物业公司工作。20122月担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保安队队长,虽然按照公司规定,公司服务小区的物业费原则上应当由物业经理收取,但是由于物业经理上行政班,而小区业主常常交物业费是在下班时间,因此公司经开会研究决定,小区的保安队队长有权收取小区业主的物业费、装修押金。 

  被告人汤某由于长期沉溺于与朋友在娱乐场所消费,花费巨大,终于没有了钱。于是被告人汤某瞄准了小区业主的物业费上。汤某先是到学校旁边的文具店里买了空白的收款收据,然后在收款收据上偷偷盖上小区物业服务印章,从而冒充物业公司的收款凭据。20142月至201410,被告人汤某通过以上手段将小区业主交给自己的物业费共计72000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自己和朋友在市区娱乐场所的奢靡消费上。201411月,公司发现了被告人汤某的侵占行为,并多次找其谈话,201525日,被告人汤某将手机关闭,隐匿行踪,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剩余款项。 

  2015413,被告人汤某在本市七星区横塘路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513日,被告人汤某的家属代其退还所侵占的公司剩余款项65403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身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犯罪行为,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秀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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