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3日讯(通讯员郑寓文)灵山县一男子苏某谎称系公安局副局长的亲戚,能帮忙办理补贴,先后诈骗檀某的现金共计28000元。近日,经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28000元。
2014年10月份起,被告人苏某通过被害人檀某的儿子与檀家一家认识交往。2015年12月,苏某给檀某的儿子做媒介绍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苏某捏造事实,谎称其有一位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亲戚能帮忙办理低保、水库移民等各种补贴,逐渐获取了被害人檀某一家的信任。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苏某编造该公安局副局长的父亲生病的虚假事实,以公安局副局长的虚假身份,以借钱为父亲治病为由,陆续骗取檀某的现金共计28000元。2015年6月6日,经被害人檀某向灵山县公安局报案,一名自称“十哥”男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以各种理由骗取其财物。2015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灵山县灵城镇红都旅社内将苏某依法抓获。次日,苏某被刑事拘留。
灵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自归案后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灵山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