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3日讯(通讯员韦海宁)被告人刘某现年66岁,系大化瑶族自治区大化人,原是广西自治区广西电力总公司的退休司机。因招摇撞骗罪,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4年3月份,身穿警服(无警号和肩章)的刘某在乘坐被害人黄某(42岁)的三轮摩托车时向对方谎称其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处长,并说想娶一个农村老婆,在骗取黄某的信任后与其成为男女恋爱关系。后刘某以追债、做生意、办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7000元。
三个月后,两人到黄某的亲戚陈某家玩时,被告人刘某得知陈的丈夫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便自称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处长,认识很多领导,谎称有能力释放陈的丈夫出来,当日便要求陈给其1000元用于打点关系,陈见身穿警服的刘某与黄某正谈婚论嫁、知根知底,信以为真,便交1000元给被告人刘某。后刘某又以办理释放陈的丈夫为由二次骗取被害人陈某共6500元以及玉溪香烟两条,陈在等待中将信将疑。被害人陈的丈夫被释放出来之后,陈假装问刘某事情办得如何,刘某说正在办理中,陈才确信自己上当受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浦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