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李晟)2015年12月15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陈某(16岁)是广西某中专学校的学生,2015年5月28日21时许,陈某从家中出来经过楼下的万达广场时,发现一辆停放在天涯网吧停车场处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未上大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推至扶绥县海天公馆停车场内藏匿。后陈某将该电动车拉运至修理店更换电门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由于陈某系在校学生,且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以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在征询公安机关、被害人、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后,依法对陈某作出了考察期限为6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为确保监督考察工作的深入到位,该院还联合司法局、妇联、陈某所在学校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与陈某签订监督考察协议,明确矫治和教育的内容,一同对陈某进行监督考察,帮助陈某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扶绥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