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刘珊珊 罗颖)政府人畜饮水工程造福百姓,但毕竟物资有限,无法在统一时间内全部满足所有群众需求,因此,需要靠群众们自觉配合政府工作,耐心等待物资下发。广西恭城县观音乡的两名大姐却因生活所迫,私自将放置在乡政府大院内的器材“搬走”,虽情有可原却触犯了刑法。近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李某二人犯盗窃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4年9月份,田某得知政府引进人畜饮水工程后,向乡政府申请要求解决水管引水灌溉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其因群众需求过多,暂时没有物资供应,但会尽快为其安排救济物资。心急如焚的田某为解决用水问题,与李某商量后,两人先后两次到恭城瑶族自治县观音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将堆放在院内篮球场西北角桂花树下的五扎未拆封“湖北中硕”牌热熔管用木板车拉回家中,然后埋入杨梅新村附近山坡以用于接水。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热熔管价格为人民币6160元。
该案发生后,承办人走访两名嫌疑人家中了解实际情况,得知二人家中用水困难,确实亟需引水解决家中用水问题后,将该情况向观音乡政府反映,希望政府能够考虑其二人平时在村里的表现和家中特殊情况,谅解二人的犯罪行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获得了政府的谅解,并同意为两人的家庭优先安装水管。
恭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田某和李某盗窃的对象虽属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情况,根据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指导思想,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因生活所迫急需盗窃,可从宽处罚。鉴于二人主观恶性不大,且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遂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处理获得了政府的支持,并通过该案向村民广泛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恭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