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5日讯(通讯员 梁纯华)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农民工梁某才起诉平南县大新镇某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梁某才胜诉,即平南县大新镇某村委会应向梁某才支付工程款132080元人民币及利息。
1995年11月20日,平南县大新镇某村农民工梁某才与平南县大新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学校工程承建合同,由梁某才承建该村校的教学楼。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317070元。1997年3月,梁某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建校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但是,该村民委员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余下132080元却不肯支付。为此,梁某才向该村委会追索十几年未果后,无奈之下,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该院经审查核实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民工梁某才起诉平南县大新镇某村委会追讨被拖欠达十多年的132080元工程款。2015年7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平南县大新镇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32080元及利息给梁某才。
平南县大新镇某村委会不服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平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