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8日讯(通讯员冯瑞能)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犯罪嫌疑人黄某竟然想通过“试婚”寻找真爱。近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黄某平日里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有时候黄某还被丈夫殴打,而这一切都被她的邻居何某看在眼里。何某是一名越南人,平日里经常为别人做媒,从中赚取好处。正好此时被害人许某托自己的老乡苏某给自己找一个越南老婆,苏某和何某本来就认识,也知道何某平日的营生,于是就将此事告诉了何某。
何某听到此事后觉得有利可图便劝说黄某去找另一个老公,并满口答应一定给黄某介绍一个好老公。黄某觉得自己和丈夫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便欣然答应,决定去试试,合适就一起过日子,不合适就走人。
于是何某就开始和被害人许某讨论彩礼的事,最终许某答应事成后给一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何某很快就安排黄某去与被害人许某相会了。在见被害人许某之前,何某交待黄某在与对象见面时要称自己是越南人,黄某答应了。许某见了黄某之后很满意,热情的招待何某和黄某,并给了何某一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为了感谢苏某和何某,许某还分别给他们每人600元的介绍费。黄某和许某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两日,觉得许某并不是自己想嫁的如意郎君,于是趁许某不在家的时候偷偷离开许家,并前去和何某要回自己的彩礼钱,最后何某给了黄某七千元人民币,自己留了两千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另外一千元人民币分给了苏某。
第一次“试婚”以不满意告终,不过不久苏某又在南宁给黄某介绍了一个对象,正当他们前去相会时,因涉嫌诈骗罪在路上被宁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骗取数额较大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规定,作出上述批准逮捕觉得。
(作者单位: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