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8日讯(通讯员 林剑)近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依法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元三万元。
现年34岁王某(男,湖北省人)租住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出租房,游手好闲的他发现租房处的附近有一栋9号楼房6楼有一间未锁的空置房,且周围有陆陆续续放学回家的学生往这里经过,王某便动了绑架学生勒索钱财的歪念。
去年9月17日,王某准备了毛巾、刀、绳子、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后,在路上伺机守候作案,当晚近8时许,见独自一人放学回家的学生周某,王某即上前持刀拦截周某,将其劫持到9号楼房6楼的空置房内,将周某的手脚用绳子捆绑,用言语威胁周某,并询问周某的姓名、家庭情况、父亲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后王某用毛巾将周某的嘴巴堵住,外出买水、饮料、蛋糕等,然后返回对周某进行喂食。9月18日日淩晨4时许,王某在周某处于绑架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多次打电话、发短信以周某的人身安全威胁周某的父亲向其索要钱财。
当晚,周某的父亲正为其小孩放学没有回家感到很是担忧的时候,接到被绑架的电话后,十分惊恐,时至凌晨5时许,周某趁王某不备,奋力挣脱绳子成功求救,被其父亲及随后赶到的公安干警解救。
公安机关根据周某的供述和周某父亲与王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经过缜密侦查,9月18日晚即在王某的租住屋内将其抓获归案。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