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甘宛鑫)半年内疯狂作案28起,盗窃汽车电瓶及车内财物。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凌某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凌某,80年出生,2015年2月5日03许,凌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百色右江区城东路广美厨具有限公司门口使用随声携带的铁丝打开一辆军绿色的皮卡车引擎盖后,用扳手拧开电瓶螺母将电瓶盗走,得手后两人将电瓶卖给废旧回收站后平分赃款。以同样手法,从2015年2月5日至7月8日近半年的时间内,凌某伙同他人疯狂盗窃汽车电瓶28起,约70个。
除了盗窃电瓶,凌某还伙同他人盗窃车内财物。2015年6月2日06时许,被告人凌某伙同“阿东”(另案处理)来到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鑫润冰室门前处,将被害人韦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别克牌小轿车,从未关好的车窗伸手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黄色钱包并取出钱包内的二百元现金和中国建设银行卡,之后二人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分四次盗领卡内的10400元人民币,“阿东”在旁协助把风分得赃款5000元。同月20日06时许,凌某又来到百色市右江区进站大道馨雅商务宾馆处,爬进一辆未关好窗的白色东风小康面包车,从车内盗走行车记录仪、灰色钱包及四包芙蓉王香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