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18日讯(通讯员 徐富根)陆川县沙湖镇未成年人罗某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与他人共同出资承租一出租屋作为“吸毒基地”,多次容留好友吸毒。近日,陆川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7岁的罗某某自幼跟随祖母生活,其父母在其3岁时离婚并均迅速另组家庭,对他关爱甚少。2014年初中毕业后罗某某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交友不慎染上毒品。2015年国庆节期间,罗某某在好友的介绍下,到陆川县城某工地帮忙看守工地。为了方便吸食毒品,其同好友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陆川县城承租了一个套间,组建了一个专门用于招待“毒友”的“吸毒基地”。2015年11月6日至7日,罗某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在该“基地”内吸食毒品海洛因。11月7日23时许,经群众举报,陆川县公安民警在该套间内将刚刚吸食完毒品的罗某某等10人抓获,并扣押了一批吸毒工具。
陆川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陆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罗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已经认识到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并明确表示愿意悔改,遂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陆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