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21日电(通讯员 谢子琳 黄涛) 截留村集体款项据为己有,在事情败露后觉得良心过不去,就将款项捐赠给庙宇,希望得到庇佑,但触犯了法律,神仙也帮不了。近日,这起由岑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法院对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9月,邱某被任命为岑溪市三堡镇某村“两定”干部。2012年至2013年在任期间,邱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文书兼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该村收取的岑溪某石材公司的租金及矿山管理费共45000元,以虚开劳务费等方式,采取截留不入账的形式据为己有,用于自己日常开支。邱某觉得截留款项的事迟早会被发现,心里害怕,于是将其中的一万元钱捐给该村的四圣亩,以救得到神灵的保佑。2015年上半年,邱某侵占集体款项的行为还是被发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但因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将所侵占的45000元全部退回了村集体,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岑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