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22日讯(通讯员 丁琳源)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闭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闭某得知其表哥闭某甲(另案处理)想将一支枪交给其藏放,碍于面子便同意并把该枪支拿到其位于大新县堪圩乡民六村板新屯自家旧房子里藏放。2015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在闭某甲的指引下,在被告人闭某的旧房屋角落里的黄色编织袋中查获一支安装有瞄准器、消音器的小口径步枪。经过崇左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闭某违反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制式小口径步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