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3日讯(通讯员 刘强 劳义林)租车不为正常使用,而是冒充车主用车辆向朋友抵押诈骗借款。2016年4月27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叶某在桂林市一租车行租赁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同年6月初,叶某伪造了车主为其本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然后叶某拿着伪造的证件找到朋友彭某(另案处理),向彭某谎称自己是凯美瑞车主,并用该车向彭某抵押借款,彭某误认为叶某是车主,遂将4万元借给叶某,但是叶某拿到钱后用于赌场放贷。留个心眼的彭某拿着车辆行驶证去交管所查询得知叶某并非车辆主人,遂要求叶某还款,但多次无果。
遭到损失的彭某没有选择报警,反而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彭某与叶某商量用同样的诈骗方法找一个“替死鬼”。此时,彭某想到了自己的“朋友”罗某,而后,二人共同共谋再次以叶某冒充车主的方法向被害人罗某提出用本田车抵押借款,最终被告人叶某与彭某通过此种方法帮助彭某免除对罗某的债务4.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8.38万元(其中涉嫌诈骗彭某3.88万元,涉嫌伙同彭某诈骗罗某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