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4日讯(通讯员 李建华)年己53岁的马某身为人民教师,本该为人师表,却干了龌龊事,奸淫女学生。近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马某被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马某是灵川县大圩镇某小学数学教师,他利用自已所教学生年幼不懂事的心理特点,于2014年5月的一天,将年仅10岁的女生小芳(化名)叫到自已的宿舍房间内,让小芳脱掉裤子后,用其生殖器与小芳阴部摩擦。由于小芳没有向家人报告此事,马某自以为平安无事。2015年10月30日下午,马某又将小芳叫到其宿舍房间内对小芳奸淫,因小芳忍受不了马某的侵害,叫喊了一声痛,马某才停止了他的兽行。当时还被外面的学生从其门洞发现了马某的不法行径。事后,小芳回到家中时,其父亲发现小芳双腿不时的打开,经仔细询问,小芳才将马某对她的侵害过程讲了出来,经报案,马某立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医院鉴定,小芳生殖器内侧充血,触痛,处女膜无裂伤。
今年4月28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强奸罪。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马某身为教师作为特殊职责的人员,两次奸淫幼女,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马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