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6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 黄鸾英)男子捏造事实利用网络诽谤警察被警方抓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
现年32岁的江某是荔浦县人,捕前在浙江省平湖市某公司打工。2016年3月2日中午,江某在浙江看到老家荔浦县“一江名城维权群”里有人讨论“警察打人了”,也参与了讨论。其收集群里相关信息和图片,2016年3月3日14时许,江某利用昵称为“生活在低层的群众”(帐号为18290157718)在天涯论坛中编造帖文,发布主题为“广西荔浦警察何某推搡、殴打怀孕8月多的孕妇”贴文,贴文载有广西荔浦警察何某推搡、欧打怀孕8月多的孕妇,经常采购大量贵重物品行贿;其妻子李某无工作,平时打麻将都是100-200元一炮的;其家里有一个吸毒的哥哥等虚假内容,并对何某进行辱骂。贴文发布后,数天内网民点击量达10万余次,并在当地盛传,对何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2016年3月10日,浙江省平湖市警方会同桂林警方在平湖市将江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江某发布的帖文至2016年3月10日,点击数为101284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捏造并利用网络散布虚构的事实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世界看似无形,实则有序,每个网民都不能只顾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和表达权,却全然遗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网上发帖、手机短信等现代化手段散布对他人有攻击性、侮辱性的不实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