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6日讯(通讯员 覃建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然而有的人却对此置若罔闻。近日,马山县检察院依法对韦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侦查机关依法查明:2016年2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从马山县中学方向往马山县汽车总站方向行驶,至中学路新华书店仓库外面路段时,与林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对向韦某某驾驶(搭载两名乘客)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韦某某、谭某、苏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韦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马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