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25日讯(通讯员 周宥熹)百色男子杨某某、谈某某、黄某某因“毒”相识,“毒友”相聚却没钱买毒品,于是相约专盗未上锁的电动车。三人在街上随机寻找目标,一人负责下手盗窃,一人负责推车,一人负责望风和看守偷来的电动车。三人分工明确,一小时内得手两辆电动车。近日,杨某某、谈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杨某某、谈某某、黄某某均为吸毒人员,三人经常相约吸毒。2016年4月1日21时许,三毒友又碰头了,可是没钱买毒品,于是三人结伙上街盗窃电动车。在百色右江区某高校门前路段,经过观察,发现一辆未上大锁的灰色电动车可以下手。明确目标以后,下手必须稳准狠。谈某某和黄某某负责在外围望风,杨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杨某某走到车旁,直接用手扳动车头,简单粗暴地将车头锁扳坏,并将得手的电动车推出路边,坐到车上,谈某某则驾驶自己的电车并搭载黄某某跟在杨某某后边,谈某某一边开车一边用脚顶着杨某某盗来的电动车尾往前走。这一动作让路人误以为是车坏了,朋友帮忙推车。推车动作虽然有些奇怪,但是路人也就没在作声。三人将车开到一条僻静的巷子后,黄某某掀开车前盖,搭线启动车子。之后黄某某将盗来的车子开到某小区后面新修的公路边等候,杨某某和黄某某再次上街寻找作案目标。两人来到某路段移动营业厅门前,又发现一辆未上大锁的蓝色电动车。同样的作案手段,同样的分工协作,第二辆电动车就这样到手了。三人觉得整台车难销赃,于是决定将电瓶拆卸下来卖给废旧店。正当三人拆卸电瓶的时候,就被赶来的民警抓获了。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谈某某、黄某某以非法为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批准逮捕三人。
(作者单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