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31日讯(通讯员 李健 周建文)近日,桂林市秀峰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罗某。
嫌疑人罗某,桂林资源县人。2015年4月份,罗某听说在网上帮他人发信息刷信誉既挣钱又轻松,就通过网络主动联系了某推广群中的上家,与上家约定,罗某帮上家发诈骗广告,如果有100个人加上家留的QQ号,上家就付给其4000至5000元钱。随后,罗某开始在家里面的电脑开始广发信息。为赚取更多的钱,罗某又接了三个“上家老板”的广告单。因部分受害人察觉,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罗某抓获。至案发时,罗某在网上已发送诈骗信息4万多条,其从上述三个老板处获得10几万元报酬。
秀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帮助他人发送诈骗信息,达4万6千多条,根据2011年两高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因此本案罗某涉嫌构成诈骗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之规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