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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经理擅自出租公司的大巴车后侵占租金终获刑
时间:2016-06-06  作者:刘强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6日讯(通讯员 刘强)利用担任客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保管大巴车期间,私自将公司的大型客运车出租给别人,侵占11万余元的租金。近日,经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61日,被告人李某应聘到桂林市一客运公司工作。20141月开始,客运公司基于对李某的信任,任命其为公司公营分司的经理,负责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对外进行承包租赁业务。2014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的朋友王某找到其提出想从客运公司租赁两台“51座”的客运大巴车。被告人李某想到自己在做其他生意上的损失以及在公司捡到收款收据,心里产生了邪念,于是就在不告诉客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两台“51座”的客运大巴车租给王某,收取了王某11.6万元的租车租金,同时擅自开给王某公司的收款收据。被告人李某拿到租金后向公司隐瞒这一事实,并将租金用于填补自己生意上的亏空和购买体育福利彩票上。 

  20148月,公司收到客运车的交通违法通知书,经查公司系统,并没有登记该车辆用于出租的信息,于是询问被告人李某并将公司车辆强制收回。王某却以租期没到为由向被告人李某索要租金,然而被告人李某却将租金用完,经过筹借只能退了5万余元租金给王某,在无奈之下,李某逃往北京躲避追债。20151012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怀柔北站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后,被告人李某也将4万余元退给公司代为赔偿的款项,并取得公司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退还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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