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6日讯(通讯员 何峰宇)为提高营业额、牟取暴利,长期放任顾客在俱乐部包厢内吸食毒品,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注册经营的“田阳县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黄某某整体承包“XX国际俱乐部”三年,独立经营管理。后被告人黄某某聘请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该俱乐部的经理,负责该俱乐部店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发现有顾客在该俱乐部的包厢内吸食毒品,但为了招揽生意、牟取暴利而放任不管,还交代被告人李某某,若发现顾客在包厢内吸食毒品,向其汇报即可。被告人李某某按照被告人黄某某的指示,在平时召开服务员例会时,把被告人黄某某放任不管顾客在包厢内吸食毒品的意思告知主管、领班及服务员。造成该俱乐部内的服务员、DJ师等工作人员在包厢内与顾客一起吸食毒品的局面,造成了恶劣的、严重的社会影响。期间,公安机关多次查获多人在该俱乐部吸食毒品,并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7月14日凌晨,百色市公安局联合田阳县公安局对“XX国际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在该俱乐部的十余个包厢内共计200多人涉嫌聚众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并在包厢内查获残留的毒品疑似物“k粉”和神仙水。经对涉嫌吸毒人员尿样进行毒性检测,有170多人的尿样结果呈毒品阳性。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氯胺酮、3、4-亚二氧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身为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娱乐场所内吸食毒品,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服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支持公诉机关对黄某某、李某某的指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该俱乐部的承包经营者,明知他人在俱乐部内吸食毒品,不仅放任不管,还交代被告人李某某不要管,只向其汇报即可,对造成他人在该俱乐部内吸食毒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该俱乐部的经理,明知他人在其负责管理的俱乐部内吸食毒品亦放任不管,并将被告人黄某某放任不管他人在该俱乐部内吸食毒品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工作人员,对造成他人在该俱乐部内吸食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考虑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情节,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