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4日讯(通讯员 吴永芳)近日,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盗窃案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步行途经桂林市象山区东安街口柠檬餐吧时,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紫色的电动车时便特意走过去瞅了一眼,在看到电动车前面车斗里面放有一部苹果6Puls手机(价值人民币5199元)时,即乘四周无人之机,快速将手机盗走后窜至联达广场旁的黑山植物园里。在植物园里面于某拿出这部手机来玩时,发现手机显示要指纹解锁,打不开手机。此时,被害人唐某离开电动车约5分钟后,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忘在电动车的车斗里,回来寻找时发现手机已被盗走,即报警并和朋友通过手机的定位功能沿手机轨迹找至黑山植物园里,看见被告人于某手里拿着自己的手机正在试图将手机解锁,即和其朋友将被告人于某控制住,但于某居然不承认,狡辩说手机是她自己的。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害人唐某当着于某的面将手机密码锁解开,于某这才哑口无言,并向民警交代了之前以类似手段盗取过他人的物品的行为。
(作者单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