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6日讯(通讯员 李锟)一农妇将买来的罂粟种子种在派出所围墙外的自家菜地上,公安机关发现后依法铲除。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60岁的廖某,是荔浦县修仁镇人。2015年12月中旬,廖某在修仁镇修仁街赶圩时,看到有人摆地摊贩卖号称能治百病的草药罂粟,而且还出售罂粟的种子。廖某听信罂粟能治病,便购买种子带回家,后将种子播种在修仁派出所后门围墙外的自家菜地。2016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发现并依法铲除廖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1569株。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非法种植罂粟1569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可见,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均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廖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仍然非法种植,且种植罂粟达1569株,属于“数量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廖某种植罂粟是为治病,主观恶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因此获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