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5日讯(通讯员莫锦宇)灵山县灵城镇的容某为了骗取他人的钱财,便用虚名私下帮朋友“追债”,在其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被害人的13100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日前,容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前容某知道前几年赖某向吴某借了50000元人民币,但一直到了2015年底都没有还。容某想买辆小车,但手头钱不够,于是他心生一计:自己冒充吴某的“马仔”以帮吴某为名向赖某“追数”,钱到手后占为己有。不久,容某便将计划付之实施。2016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容某自称姓罗,叫“七哥”,在取得与被害人赖某的联系后,自称是吴某叫其来催赖某还钱。被害人赖某信以为真,于2016年1月31日和2月1日分别两次共汇了10000元给容某。容某收到款后,于2016年2月7日再次催赖某还钱。当天,赖某又汇了3100元给容某。在未取得吴某的同意下,容某向赖某催债还钱,共收到13100元后,将该笔钱占为己有,并用该笔钱购置了小汽车一台。2016年6月24日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容某对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赖某131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批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