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谭丽颖)兴宾区高安乡的张某和兴宾区南泗乡的韦某原先并无任何交集,但两人在同一天被同一法院以同一罪名判决。2016年8月19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各自提起公诉的张某以及韦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初,张某在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储油罐和加油机,在自己家里开设了个加油站,从石油公司购进汽油销售给他人。2013年3月份的时候,因无证经营汽油,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张某停止销售。然而,利欲熏心的张某并没有因此停掉自己的加油站,。不能从石油公司批发汽油,张某就找其他途径购买汽油继续无证经营。2015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例行消防检查中发现了韦某无证经营加油站,同月9日,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对自己无证经营加油站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主动交代了案发前一星期购进了6.5吨汽油用于销售。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这6.5吨汽油价格为54100元。
无独有偶,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5日例行消防检查中也发现了韦某在南泗乡无证经营汽油的事实。韦某于2010年12月曾被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其不予理会,继续找其他途径购进汽油无证经营。案发当天,韦某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无证经营加油站的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其于案发前两月购进了12.5吨的汽油用于销售。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这12.5吨汽油价格为1027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和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分别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