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谭丽颖)8月19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决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韦某,农民,28岁。2015年9月,韦某从柳州市购买了一支装修用的射钉枪,后又购买钢管等物品,使用砂轮机、电焊机等工具将钢管制成枪管后与射钉枪焊接成可击发子弹的射钉枪。改装好后,韦某将枪用于射杀“野味”,有一次还收获了一只3斤重的野猫。
2015年11月26日,韦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其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了其家中有一支改制射钉枪。公安机关根据韦某的供述在其房内查获射钉枪一支、射钉枪管一根、子弹十一发、钢珠等物品。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射钉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