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3日讯(通讯员 李华兵 孙炳良)日前,经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崔某,兴安县人,2003年和2010年分别因盗窃罪和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9月17日,崔某窜至被害人秦某家中,向秦某索要财物,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了扭打,崔某用双手掐住秦某的脖子将其掐昏,然后趁秦某昏迷之机,从其床上搜走现金人民币200元,随后逃离现场。
兴安县检察院指控,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崔某曾两次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且抢劫老人的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遂对崔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