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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酒后殴执行公务警官 构成犯罪获刑
时间:2016-08-23  作者:冯瑞能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23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8个月,判处吴某、梁某有期徒刑13个月。 

  201535日晚,黄某和吴某酒后到大新县雷平镇太平东街与北街路口,看到有一辆轿车停在那里。两人以为那辆车里乘坐的是曾经与他们有过摩擦的人,决定上前报复。当时,他们不知道小车上有几个人,于是叫来刚同样喝过酒的梁某帮忙。 

  吴某开着黄某的越野车,搭载黄某和梁某来到那辆小车旁边停下。吴某先下车走到那辆车的驾驶座旁,拍打车窗,同时伸手试图打开车门。那辆车上的男子见状,下车询问是怎么回事。吴某借口称对方偷了他家的狗。此时,梁某从黄某的越野车上下来,二话不说直接上前踢了男子一脚。随后,那名男子的同伴——已经年轻小伙闻讯赶过来。此时黄某也手持砍刀冲下车,将小伙子砍了一刀,但小伙子被砍中并不慌张,依然沉着闪避,黄某砍了数刀都没能砍中他。随后,最先被袭击的那名男子掏枪示警,黄某、吴某和梁某慌忙驱车逃跑。 

  事后证实,被袭击的两名男子,是大新县公安局警官,他们当时正在执行公务,蹲守跟踪嫌疑人。 

  案发后,梁某很快被抓获,而吴某和黄某分别于今年5月和7月被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梁某、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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