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9日讯(通讯员 陆轼)一老妇伪造“南宁市民生办事车辆管理处”公章盖在伪造的《电动车场地保管转让书》上,虚构南宁市新民路王府井、南京路交易场等多处有电动车停车场管理权转让,向承租人收取3000元至8000元不等转让费。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宋某兰。
宋某兰现年60岁,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际南路。今年6月初,宋某兰通过工友莫某在江南区福建园30栋附近开的棉胎加工店里认识了余某,告诉对方莫某已经向她投资了兴宁区新民路一停车场,手头上还有兴宁区新民路3号附近的电动车停车场地要转让,询问余某有没有兴趣接手。宋某兰带宋某兰开口转让费5000元,余某心动了想拿下。为了成功骗到余某,宋某兰还带余某到上述地址逛了一圈,随便指着一处市政围挡起来施工的地方称其正在为电动车停车场装修。经一番讨价还价后两人以3000元成交。拿了钱之后宋某兰当场给了余某一张收条和上面盖有“南宁市民生办事车辆管理处”章印的转让协议书。3天后,宋又找到余某多要了1000元,承诺以后每月可以减免一部分摊租。一星期后,宋某兰对余某透露消息说南京路交易场附近也有电动车停车场地转让,余某又交给宋某兰1700元签下转让协议。
6月20日,宋某兰再次以同样办法和理由从余某处骗走2500元。直到7月下旬,余某见早已到协议约定日期但自己至今还没有人来对接上述场地的电动车停车位管理权,遂到兴宁区街道办事处咨询,工作人员为其确认没有车位转让这回事,也不认识名叫宋某兰的女子。余某才明白停车场管理权招租是宋某兰一纸假章设下的骗局,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被传唤至派出所的宋某兰对其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据供述,今年3月至6月底,宋某兰伪造了“南宁市民生办事车辆管理处”公章,加盖在其伪造的《电动车场地保管转让书》上,虚构南宁市新民路王府井、南京路交易场等地有电动车停车场管理权转让事实,不仅向欲租赁上述停车场的余某收取“电动车停车位转让费”8200元,还向其前工友莫某收取8800元、向余某外甥张某收取3000元,共计人民币两万元。
(作者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