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9日讯(通讯员 陈宗铭 劳义林)以商业广场作为掩护,摆放龙虎机、捕鱼机、转转机等赌博机吸引赌博人员参赌,从而牟取暴利,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对六名被告人刘某、羊某、杨某、唐某、张某、李某判处刑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杨某(另行处理)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以“唐陈祥”的名义与桂林市象山区一广场物业管理处租赁置业广场一楼,摆放龙虎机、捕鱼机、转转记等赌博机,以现金及POS机结算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营。2014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受杨某丙平等人的聘用,为该赌场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赌场服务员的管理工作及工资发放、赌资的管理结算等管理工作,并由杨某丙平每月发放4000至50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刘某甲海负责缴纳赌场的水电费、租金及将赌场的赌资转给杨某丙平。被告人羊某经与杨某丙平联系,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为该赌场提供其名下的一台叠彩“港佳超市”的POS机和一台象山“石津加油站”的POS机让赌客刷卡使用,每月获取5000元及刷卡的手续费,积极为赌场的赌博活动提供结算。
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查处赌博游戏机龙虎机、捕鱼机及转转机一批(经鉴定为116台赌博机),当场收缴赌资35748元,抓获被告人羊某、杨某甲、杨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并抓获参与赌博人员68人。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六名被告人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羊某、杨某乙、唐某乙、唐某丙、杨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六被告人均属受雇于他人参与管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场所或提供结算业务,起辅助作用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开设赌场罪对六被告人判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的刑罚。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